关于公开征求《张家界市市级农产品营销及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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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来源: 张家界市财政局
  • 发布日期: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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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张家界市市级农产品营销及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张家界市市级农产品营销及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现将《张家界市市级农产品营销及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建议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5月6日。

 

通信地址:张家界市永定区南庄路2号(张家界市财政局毛庆丽收)        

张家界市永定区教场路252号市委大院内(张家界市农业农村局罗青收)

电子邮箱:3538724@qq.com

 

 

      张家界市农业农村局     张家界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9日

 

 

 

 

 

 

 

张家界市市级农产品营销及农业科技推广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家界市市级农产品营销及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张家界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张政办发〔2018〕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张家界市市级农产品营销及农业科技推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农产品营销及农业科技推广等方面的资金。旨在提高我市农产品竞争力核心,做大做强品牌农产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安全环保的农业技术,增强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重点突出、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制订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并对专项资金跟踪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编制,参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订,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做好项目全周期监管及资金使用绩效的编制工作等。

第五条 市以下财政部门、农业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由各地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具体落实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责任。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1.农产品营销。重点支持优势农产品发展,包括农产品宣传广告、产品营销及各类农产品展览会、博览会、展销会、推介会和农产品"节"(包括农家乐、园林花卉)等活动。支持对象以农业企业、从事农产品营销的企业或单位、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为主。

2.农业科技推广。主要支持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农业高产创建集成技术,节本增效农业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农业环境保护和生态有机农业技术,农业机械化、信息化新技术,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技术等的引进、示范、推广。支持对象主要为各类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单位、农业科研院所和大中专院校、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及有农业科技创新和推广服务能力的涉农企业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财政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形式进行,以提高支持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一季度下发本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的重点领域、支持的重点技术,并提出相应的要求。

第九条 项目申报按以下程序组织:

市本级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区县级项目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组织申报,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农业农村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由评审人员出具评审意见书。评审方式主要包括资格审查、资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等。

 

资金下达与拨付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并通过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制定《市级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及资金安排汇总表》(见附件1),并将资金分配方案呈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市属项目由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直接拨付;区县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支出指标,再由区县财政局按相关规定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接受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并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收回或不予拨付专项资金,并且在3年内不予受理其项目申请: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

(二)未按计划实施项目的;

(三)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不按要求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的;

(五)有其他违法以及较重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填写《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2),与部门预算同步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按照会计年度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对绩效自评报告进行评审,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及重点绩效评价报告须在市财政局及市农业农村局门户网站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检查中发现的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为3年。

原文链接:

http://cz.zjj.gov.cn/c6567/20220429/i6523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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