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合作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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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来源: 湖南省商务厅
  • 发布日期: 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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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合作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
《湖南省国际合作园区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国际合作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湖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10日





附件
 

湖南省国际合作园区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大力实施“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打造吸引和承接外资的重要载体平台,鼓励和支持创建国际合作园区,规范国际合作园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合作园区”,是指以特定国别(地区)为合作对象,结合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自身产业特色和转型发展需求,以合作对象国(地区)的独特优势产业为发展重点,规划设立的专业化、特色化、高端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全省国际合作园区的认定考核和管理指导等工作。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国际合作园区的申报推荐,配合省商务厅做好日常的指导、协调和服务。
 
第二章  认定标准与申报材料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发展规划明晰。编制了国际合作园区发展规划,具有可界定的发展空间,符合所在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
(二)体制机制健全。所在地重视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建立了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配套政策完善,设立配备了专门的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推进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工作。
(三)合作国别(地区)明确。有明确的重点合作国别(地区), 与该国别(地区)官方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重点企业、科研院所等签订了具体的合作合同或协议。
(四)建设基础扎实。拟申报设立的国际合作园区上年度实际利用外资(含外商间接投资,下同)5000万美元以上,近两年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5家以上,来自合作国别(地区)的实际利用外资金额或者新设外资企业数(需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金以上)占比不低于30%。合作产业明确,拟申报认定的国际合作园区在该产业领域内已积聚一定规模和数量的企业和项目。
第五条  申报资料
(一) 基础材料。申请报告、国际合作园区创建工作方案。
(二) 支撑材料。包括: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国际合作园区发展规划;国际合作园区的发展规划示意图(含园区规划范围、功能分区、产业布局等)、国际合作园区的区位示意图;与重点合作国别(地区)的官方机构、投资促进机构、商协会、重点企业、科研院所等合作备忘录、合作协议或合同等;国际合作园区内落户项目、在谈项目材料等。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奖励支持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拟申报设立的国际合作园区,由所属省级以上产业园区管委会向所在地市州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州商务主管部门会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联合行文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三)省商务厅牵头组织对市州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邀请省有关部门及业内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必要时可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实地查验。
(四)通过评审后,省商务厅按照有关规定在官网公示评审结果。
(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通过评审和公示的国际合作园区联合发文批复并授牌。
第七条  政策支持。对经省级认定的国际合作园区,省财政每个给予累计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奖励分三年拨付,拨付金额依次为不超过2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当年达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下一年度拨付相关奖励资金,拨付资金用于国际合作园区规划建设、开展招商引资促进活动、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放载体等。对国际合作园区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办公场地租金和贷款利息,省、市、园区共同予以支持,其中省级补贴比例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年。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经省级认定的国际合作园区,应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省、市国际合作园区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发展情况。省、市国际合作园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园区建设的管理指导,强化跟踪问效,对国际合作园区建设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指标见附表)。自认定起,第一年新引进重点合作国别(地区)的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第二年重点合作国别(地区)的实际利用外资累计8000万美元以上;第三年重点合作国别(地区)的实际利用外资累计1.5亿美元以上。
第九条  动态管理。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到期达不到规定目标要求的,将取消国际合作园区称号,停止拨付后续财政补助、奖励资金。被撤销国际合作园区称号的,其所属开发区管委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市州和省级以上园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出台配套政策。现有设在省级以上园区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合作集聚区,可参照此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

附表
 
国际合作园区年度考核评价指标表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单位 分值 考核指标
国际合作(30分) 境外招商机构数量 5  
与合作国别(地区)签署的合作协议数量 8  
所在地政府国际友城数量 5  
引进合作国别(地区)高端人才数量 7  
与合作国别(地区)的贸易规模 万美元 5  
利用外资(30分) 当年实际利用外资(函外商间接投资,下同) 万美元 10  
当年引进合作国别(地区)外资 万美元 10  
当年新增外资项目数 10  
投资促进(25分) 当年开展赴合作国别(地区)的出访团组个数 10  
针对合作国别(地区)开展的招商推介活动场次 10  
合作国别团组到访园区的次数 5  
运营管理(15分) 完成国际合作园区整体规划 是/否 2  
完成国际合作园区产业规划、年度招商规划等 是/否 3  
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团队 是/否 3  
国际合作园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额 万元 8  
注:考核指标根据年度经济发展情况设定,完成或超额完成得满分,未完成按完成比例计分。
 
 




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合作园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原文链接:

https://swt.hunan.gov.cn/swt/gfxwj/202404/t20240412_7010689300579386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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