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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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来源: 慈利县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2024-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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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政策

1、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4.刑满释放人员;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7.返乡创业农民工;8.网络商户;9.脱贫劳动力;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11.新市民。合伙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并持《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进行备案。组织起来共同创业是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的组织者组织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其中组织者必须为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经济实体的企业法人代表。

个人自主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根据符合条件的合伙创业人数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已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小微企业,贷款无逾期还清后可再次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或担保,再次享受时吸纳就业人员不得与之前申请时吸纳人员重复。(《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长银发〔2017〕10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79号)《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2、就业见习补贴政策。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16-24岁的登记失业人员。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于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9号)

 

3、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可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至毕业时间满2年为止。(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规〔2020〕22号)

 

4、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为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职业院校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78号)

 

5、创业培训补贴政策。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职业院校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中职、技校)、小微企业创办者(含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职工、退役军人、就业困难群体(含刑满释放人员及强制戒毒人员)。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同类别创业培训课程每人只可享受一次补贴。(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业培训补充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8〕47号)

 

6、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创业服务补助。按每家创业实体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创业实体在孵期间成功注册市场主体的,按2000元每家给予基地一次性补助。孵化基地内的各在孵创业实体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签订的总人数超过50人的按3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超过100人的按6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基地补助,超过150人的按照9万元每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基地的补助金额总数上浮20%,被认定为省级的补助金额总数上浮40%,被认定为国家级的补助金额总数上浮60%。同一创业孵化基地的同一在孵创业实体注册多个市场主体的,只能计算一家,不重复补贴。每个基地每年享受创业服务补助总额不超过40万元。对在孵实体中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并吸纳一定规模就业的初创企业和初次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5号)

 

7、推进劳务输出政策。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提供便利出行服务。推荐认定一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农村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每成功介绍1名脱贫人口到县以外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脱贫人口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补助。(《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

 

8、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本部门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有条件的重点安置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时纠正查出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要充分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和岗位职责内容,合理确定岗位待遇水平,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年。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

 

9、落实一次性交通补助政策。健全有组织劳务输出工作机制,将脱贫人口作为优先保障对象,为有集中外出务工需求的提供便利出行服务;对跨省、跨县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

 

10、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分别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取得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属于我省技能岗位紧缺职业(工种)的,补贴标准上浮10%。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8号)

 

11、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30%的标准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的标准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返还标准参照大型企业标准执行。政策执行至2024年12月31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保生活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4〕8号)

 

12、一次性扩岗补贴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扬帆筑梦,就创三湘”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的通知》)(湘人社函〔2024〕82号)

 

 

原文链接:

http://www.cili.gov.cn/c3410/20240924/i9335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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